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对阳泉市城市自来水价格调整的批复
(晋价管字[2001]324号 2001年11月26日)
阳泉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城市自来水销售价格的请示》(阳价字[2001]99号)收悉。根据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计价字[2000]1702号)精神,为逐步理顺城市供水价格,促进节约用水,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经研究,同意对阳泉市城市自来水价格做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阳泉市城市自来水平均水价由现行每立方米1.483元调整为1.990元,每立方米提高0.507元。其中:消费性水价由现行每立方米1.20元调整为1.65元,经营性水价,将晋价工字[1997]第59号文件规正的五类水价中的一、二类合并为一类,执行四类水价,一类由现行每立方米1.60元调整为2.10元,二类由现行每立方米1.90元调整为2.50元,三类由现行每立方米2.10元调整为3.00元,四类由现行每立方米6.00元调整为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