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结合全国卫生信息网络建设,完善我省县(市、区)级艾滋病性病信息网络系统。
三、综合防治,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一)保证血液及其制品安全,阻断艾滋病病毒经采供血途径传播蔓延。
依法加强采供血机构建设,健全采供血机构网络。加强省级血液中心建设,到2002年底前,要对不符合建设标准的市级中心血站、县级血站和中心血库进行必要的改造。全省实行采供血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1次血站技术人员和相关检测人员的全员考核。医疗机构要节约血液资源,合理、科学用血。三级医院成分血使用比例应达到90%,二级医院成分血使用比例应达到70%。
依据《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对现有单采血浆站进行整顿。2001年,由省卫生厅组织对全省单来血浆站进行执业验收,对不符合标准的一律予以取缔。实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总量控制,从2001年起,不再增设新的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对具有《单采血浆许可证》和质量责任书的单采血浆站购入机采血浆的情况,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
建立原料血浆采集、血液制品生产年度审核报告制度,加强对原料血浆的采集、收购和血液制品生产的监管。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向省卫生厅上报本市管辖的单采血浆站原料血浆采集年度报表。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要定期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血液制品产量、血浆来源及数量。各采浆耗材生产企业要定期向省卫生厅提供有关耗材销售情况。省卫生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定期核对原料血浆供应数量、耗材销售使用数量以及血液制品生产数量的匹配情况,对违反《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处罚。
加强对一次性输液(输血、注射)器等无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临床使用和使用后处理的监督管理,打击非法制造、回收行为。省卫生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适时组织开展执法检查。
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血液及其制品、诊断试剂和防治艾滋病药品的质量控制,对从业人员定期培训,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和水平,保障用血安全。各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原料血浆投料前“检疫期”制度;对凝血因子等血液制品应推行两步病毒去除或灭活措施;到2002年底前,实行原料血浆混浆投料后的核酸抽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