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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义乌久隆运输有限公司从事承包火车行包专列业务有关营业税征税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义乌久隆运输有限公司从事
承包火车行包专列业务有关营业税征税问题的批复
(浙地税函[2001]228号 2001年11月27日)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义乌久隆运输有限公司从事承包火车专列运输业务有关营业税征收问题的请示》(金市地税政[2001]1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义乌久隆运输有限公司(甲方)与杭州铁路分局授权委托的浙江迅达客运服务中心(乙方)签订专列包车运输合同,甲方全权负责行包组织、制票、装车、押运,乙方负责运送货物。由甲方向货主收取价款,并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包车费用。甲方的上述行为属于运输代理服务,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为向委托方(货主)实际取得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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