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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省外调入工业盐价格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省外调入工业盐价格的通知
(豫计价管[2001]1614号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省盐业管理局,各市物价局、盐业管理局: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工业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929号)精神,为减轻工业用盐企业的负担,按照工业用盐经营单位保本微利的原则,对现行省外调入工业盐价格进行适当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外调入属于产销见面的两碱直供工业用盐,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供求自主协商确定价格。
  二、省外调入的系统内工业用盐作价办法。
  1、省级公司批发作价
  以实际进价为基础,加实际合理运杂费,加每吨20元的定额管理费、每吨3元的边区补贴款、再加增值税制定。作价公式:系统内工业盐省运销公司批发价=实际进价+实际合理运杂费+定额管理费+边区补贴款+增值税
  2、市、县作价
  市所在地市场批发价每吨440元,市公司对县调拨价每吨390元,县公司批发价以市公司调拨价为基础,加实际合理运杂费,再加15%综合差率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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