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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等关于饲料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国家税务
局等关于饲料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榕国税流[2001]499号 2001年11月30日)


  现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饲料工业办公室、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饲料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发[2001]14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几点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局反馈。
  一、对照学习饲料征免增值税政策
  1994年税制改革至今,饲料征免增值税几经调整,发生了不少变化。为弄清饲料产品的征免项目、征免时限和免税产品的优惠政策管理办法,保证该项政策的正确执行,各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在认真学习省局《关于饲料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发[2001]142号)的基础上,对照学习以下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93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132号)
  (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21号)
  (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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