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计委关于我省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任务
车辆在国家投资兴建的停车场停车免交停车费的通知
(云计收费[2001]1204号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省安全厅,各地、州、市物价局(计委):
省安全厅《关于我省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任务车辆在各停车场停车免交停车费的函》(云国安计[2001]108号)收悉。根据《
国家安全法》第
九条、第
十六条及《
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
十二条、第
二十五条等有关条文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为保证我省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任务的车辆顺利完成工作任务,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国家安全机关悬挂地方牌照执行任务车辆凭“特别通行”或“汽车图案秘密通行”牌证,在进入国家投资兴建的机场、港口、码头、车站、体育馆、商场、公园、游乐场所等停车场停靠时,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尽量提供便利条件,免交停车费。其他停车场也应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