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安置的,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发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的再就业,生活有困难的要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积极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级政府要教育和引导退役士兵正确认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形势和用工制度改革情况,转变就业观念。要积极鼓励和大力推行城镇退役士兵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其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各地要通过财政拨款、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义务兵家属优待金节余部分等办法筹集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保证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时发放。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要视情免费核发营业执照。自谋职业和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托管。对回原户口所在地自谋职业和到非国有企业单位及组织就业的,凭当地安置部门的证明办理恢复户口手续,同时申领居民身份证。省和各地级以上市,要选择一些条件比较成熟的市、县(市、区)作为推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试点,待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各地要把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作为当地重要的人力资源,纳入本地区的教育培训规划,统筹安排,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其自主择业的能力。民政部门要把组织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作为安置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好。当地教育机构和劳动保障部门要接受政府委托对退役士兵进行就业培训,培训费用应给予适当减免。经考核合格的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退役士兵中介组织要及时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人才交流等中介服务。各地财政部门按安置部门提供的退役士兵培训计划和实际人数给予适当补贴。
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要继续按照《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可行措施,推动开发和使用工作向纵深发展。对从事农业生产的,有关部门应在生产服务、资金借贷、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培养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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