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通过招标采购降价
部分补招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
(甘价工[2001]289号 2001年12月14日)
省卫生厅、各地、州、市物价处(委、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委(局):
你厅《关于报送省级第二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补招药品中标价的函》(甘卫规财发[2001]453号)收悉,根据《甘肃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甘价工[2001]63号)的有关精神,本着药品降价空间在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合理分摊的原则,经审核,现将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批复如下(见附表),请遵照执行。
本次公布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为全省统一最高零售价。此前甘价工[2001]241号文公布的集中招标采购降价的部分药品,凡与本次中标药品的品种名称(商品名)、规格、剂型、生产厂家相同的,均按本次公布的中标零售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