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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规范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
(晋价房字[2001]332号 2001年11月30日)


各市(地)物价局、建设局:
  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上程造价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可收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实行按率分档累进计算,具体标准见附表。其中,工程结算审核除按标准收取基本费外,还可按核增、核减额绝对值之和的4%--6%计审核费。受法院委托鉴定工程造价,按鉴定后工程造价的2%--3%计收。咨询服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三、建设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必须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接受社会委托,开展有偿服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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