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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

措施应当修改或者废止的具体内容

  一、规定对进口产品征收的直接或者间接国内税、费高于国内同类产品的,或者对来自不同成员的同类产品征收不同税、费的。
  二、规定给予进口产品在国内销售、运输、购买或者使用等方面的待遇低于国内同类产品的,或者对来自不同成员的同类产品给予不同待遇的。
  三、规定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采购原料和零部件的待遇,或者给予其在国内外销售自产产品的待遇低于国内企业的。
  四、规定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地区使用交通、能源、基础设施、其他公共设施以及获得生产要素方面的待遇低于国内企业的。
  五、规定对进出口产品征收超出相应服务成本的进出口规费的,或者对来自不同成员的进口产品征收不同标准的进出口规费的。
  六、规定对进出口产品设定数量限制、补贴等非关税措施或者实施相关的非关税措施程序的。
  七、规定在地方政府采购活动中,对来自不同成员的产品适用不同的采购条件或者采购程序的。
  八、规定与国家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措施不同的措施的。
  九、规定进口产品适用的标准高于当地产品的,或者对来自不同成员的进口产品适用不同标准的,或者地方标准构成对贸易的不合理限制的。
  十、规定以出口实绩或者以使用国产货物作为条件给予生产者补贴的。
  十一、规定对农产品出口给予补贴的。
  十二、对有关产品进出口作出下列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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