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
措施应当修改或者废止的具体内容
一、规定对进口产品征收的直接或者间接国内税、费高于国内同类产品的,或者对来自不同成员的同类产品征收不同税、费的。
二、规定给予进口产品在国内销售、运输、购买或者使用等方面的待遇低于国内同类产品的,或者对来自不同成员的同类产品给予不同待遇的。
三、规定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采购原料和零部件的待遇,或者给予其在国内外销售自产产品的待遇低于国内企业的。
四、规定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地区使用交通、能源、基础设施、其他公共设施以及获得生产要素方面的待遇低于国内企业的。
五、规定对进出口产品征收超出相应服务成本的进出口规费的,或者对来自不同成员的进口产品征收不同标准的进出口规费的。
六、规定对进出口产品设定数量限制、补贴等非关税措施或者实施相关的非关税措施程序的。
七、规定在地方政府采购活动中,对来自不同成员的产品适用不同的采购条件或者采购程序的。
八、规定与国家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措施不同的措施的。
九、规定进口产品适用的标准高于当地产品的,或者对来自不同成员的进口产品适用不同标准的,或者地方标准构成对贸易的不合理限制的。
十、规定以出口实绩或者以使用国产货物作为条件给予生产者补贴的。
十一、规定对农产品出口给予补贴的。
十二、对有关产品进出口作出下列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