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做好清理工作的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这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清理工作,不仅关系到我国履行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WTO协定的义务,而且关系到维护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为此,市政府决定成立“杭州市清理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领导小组”,由副市长马时雍任组长,市政府秘书长娄延安、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平世月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由平世月兼任办公室主任,并从市政府办公厅,市计委、外经贸局、财政局、工商局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之江旅游度假区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班子。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相应成立专门班子,制定工作计划,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市政府法制办要会同外经贸局加强对清理工作的指导,及时提供咨询服务。
(二)严格标准,认真负责。这次清理工作专业性强,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要认真学习、研究、理解和把握WTO协定和我国所作承诺的相关内容,严格按照确定的原则和标准,认真进行清理,该修改的要修改,该废止的要废止,不能因为工作疏漏引发国际贸易争端,损害我国政府在国际上的形象。
(三)清理工作的具体分工。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其他政策措施,由原起草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负责清理(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或组织实施的应当会同负责清理),并将清理意见于12月20日前上报市政府。对需作废止、修改的地方性法规,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由市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对需作废止、修改的政府规章及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其他政策措施,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要抓紧时间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于12月25日前上报市政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清理工作,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于12月30日前上报市政府。
(四)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清理任务。凡与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政策措施,在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作出修改之后都应抓紧修改并及时出台;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尚未修改,与其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则应先列入清理计划,待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修改公布后再及时作相应修改。其他需要修改或废止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修改或废止工作。
以上意见,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反映。市政府法制办应于12月中旬对清理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部门确保清理工作按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