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地进行市场经济活动,既是WTO协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打破地方封锁和行业垄断,建立全国统一市场的客观要求。中央要求各地必须严格遵守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对进口商品以及外国人的知识产权与本国商品以及本国人的知识产权一视同仁,对国内其他地方的商品或者服务与本地商品或者服务一视同仁;根据我国所作承诺,给予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相应的待遇;对来自WTO不同成员的商品、服务、投资或者知识产权要同等对待。在清理工作中,要严格按照非歧视原则的要求,修改或者废止不符合该原则、阻碍全国统一市场形成的规定。
(三)公开透明原则
公开透明是WTO协定的一项重要规则。它要求所有有关贸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必须公开,并且在公布和施行之间一般要有一段时间间隔。我国现行法律对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在制定过程中征求意见及公布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必须严格执行这方面的规定。中央要求在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政策措施过程中,要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各方面包括被规范对象的意见;公布与施行之间都要有一段时间间隔,不能一公布就施行。所有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都要统一在当地地方人大常委会公报和地方政府公报上公开刊登。因此,凡是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清理后修改过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以前没有公开但仍需要执行的政策措施,都必须按要求予以公布。
二、关于清理的范围和标准
我市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1990年以来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部门、乡镇人民政府1990年以来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均列入这次清理范围。1990年以前制定的政策措施,除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性文件规定仍应继续执行的外,应予以废止。
WTO要求各成员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都应当符合WTO协定;在各成员关税领土内,中央和地方在制定这些政策措施方面的权限划分,由各成员依据国内法确定。根据我国宪法、
立法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只能由中央规定的事项,如外汇(包括外汇制度、人民币汇率制度)、进出口(包括进出口许可证、配额制度)、关税、海关估价、贸易救济措施(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地方不得作出规定,已经作了规定的,应当一律予以废止;凡是按照WTO协定不能作出限制性规定的事项,如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国内同类产品的国内税、费,要求外商投资企业优先购买国内原材料等,地方不得作出规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地方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的事项,也应当符合WTO协定和我国所作承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修改或废止的具体内容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