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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
(杭政办[2001]20号 2001年11月30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既享有相应的权利,又承担相应的义务。保证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与WTO协定相一致,并使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政策措施在全国得到统一实施,既是我们应当履行的一项重要义务,也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为此,遵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需要按照WTO规则和我国所作的承诺,对我市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包括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下同)进行清理。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清理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法制统一原则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宪法立法法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立法法对法制统一原则作了进一步规定,明确了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限以及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相互关系。按照WTO协定的要求,中央政府负有保证WTO协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责任,地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不得违反WTO协定和我国所作的承诺。对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和其他属于中央立法的事项,包括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地方不得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随着形势发展,凡是法律、行政法规为适应加入WTO进程的需要已经作出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作出相应修改。中央要求各地必须严格遵循法制统一原则,防止违反WTO协定和我国所作承诺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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