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
(杭政办[2001]20号 2001年11月30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既享有相应的权利,又承担相应的义务。保证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与WTO协定相一致,并使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政策措施在全国得到统一实施,既是我们应当履行的一项重要义务,也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为此,遵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需要按照WTO规则和我国所作的承诺,对我市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包括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下同)进行清理。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清理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法制统一原则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宪法和
立法法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
宪法相抵触。
立法法对法制统一原则作了进一步规定,明确了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限以及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相互关系。按照WTO协定的要求,中央政府负有保证WTO协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责任,地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不得违反WTO协定和我国所作的承诺。对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和其他属于中央立法的事项,包括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地方不得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随着形势发展,凡是法律、行政法规为适应加入WTO进程的需要已经作出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作出相应修改。中央要求各地必须严格遵循法制统一原则,防止违反WTO协定和我国所作承诺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