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洗车场(站)管理的通知
(渝府发[2001]10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主城区洗车场(站)的管理,维护城区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
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现就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城区范围内洗车场(站)的规划设置及经营管理通知如下:
一、设置城区洗车场(站),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计,配套建设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地点适宜,不影响交通;
(二)环境整洁,进出道路经硬化处理;
(三)泥沙存积及排污设施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二、禁止在城区主干道上设置洗车场(站)。临时占用其他城区道路设置洗车场(站),必须经所在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三、从事机动车清洗经营服务,应当经所在区市政(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在指定的地点进行。
四、从事机动车清洗经营服务,由经营者持申请表、洗车场(站)设计平面图和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件,向所在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五、从事机动车清洗经营服务的收费管理,按市物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税务部门制作的收费票据。
六、从事机动车清洗经营服务,应当按照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保证清洗质量;保持清洗场地周围环境清洁,清洗作业用水不得外溢,污染环境。
七、车身不清洁的机动车,进入城区道路前,应当到洗车场(站)清洗或自行清洗。
执行任务的特种车、军车及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在完成任务后应当立即清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