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计委关于公布取消41项乱收费的通知
(云计收费[2001]1233号 二00一年十二月五日)
各地州市物价局(计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计生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公安厅、省林业厅:
最近,我委在开展对全省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环境稽察、涉农价格和收费调查及对乡镇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检查中,发现一些地区和部门违反规定擅自越权制定收费标准,向企业和群众乱收费。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乱收费扰乱了我省市场经济秩序,损坏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加重了企业和群众不合理的负担、助长了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必须坚决制止。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有关集中整治“三乱”的决定,加大治理乱收费的工作力度,规范收费行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农民和群众负担,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现决定公布取消41项乱收费目录(详见附件)。
按照全省治理“三乱”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凡属中央、省(包括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明令取消的收费,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属于性质、内容与取消的收费相类似的收费,也要一律取消,立即停止执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出台、谁清理”的原则,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收费进行认真清理,凡是未经国务院、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和省政府、省计委(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属于乱收费,必须立即取消。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并可以向当地价格、财政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