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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区(县)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

  1、民营科技企业是科技体制改革后发展起来的科技创业型中小企业,近年来在改革开放政策的指引和扶植下,已经成为技术进步主体的新生力量。本市的民营科技企业,在区(县)政府和科技管理部门的大力扶持下,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进一步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扶持与指导,已经成为区(县)推动科技产业化的主要工作。市科委将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区(县)科委用于民营科教企业的项目开发与管理工作,“十五”期间,该项资金将以每年15%左右的比例逐年增加。
  2、区(县)科委应组织民营科技企业申请参与市科委的攻关计划、基础性研究等各项科技计划,民营科技企业具有与其他竞争主体同等的竞争资格。市科委将定期把民营科技企业承担市科委项目的情况抄告区(县)科委,并鼓励区(县)科委关心和支持这些项目的实施,推进这些项目的转化和产业化。
  3、区(县)科委负责在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和市创新资金管理工作中的项目选择、推荐以及立项后的管理。区(县)应建立相应的创新基金或资金,其中部分用于匹配国家创新基金和市创新资金项目,凡有区(县)基金或资金匹配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得到上海市创新资金的支持。
  4、区(县)科委要利用本地条件,兴办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产业基地,创造良好科技创业环境,有条件的区(县)要形成有特色的科技产业。市科委将通过市科技创业中心支持孵化器建设,对条件成熟的孵化器可建为创业分中心;对有一定基础的区(县)科技产业基地授予市级科技园区称号;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将积极帮助申报纳入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5、风险投资和融资担保是解决科技创业型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市、区两级政府和科技管理部门应该创造条件,加强服务。要鼓励民间资金建立各种形式的科技创业投资公司和投资管理公司。市科委通过市科技创新资金等,进行投资或担保。区(县)可以组织各类机构为科技项目进行融投资服务,或配合担保公司进行贷款担保。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也可以由市、区(县)共同投资或担保。
  6、各区(县)科委要加强对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等工作的领导,充分认识火炬计划和星火计划在地区经济中的重要意义。火炬计划中,由区(县)科委自主选项、立项、审批的项目不应低于总项目数的70%。市科委选项、立项的重点火炬项目,将抄送区(县)科委,区(县)科委进行配合管理。
  7、市科委将进一步加强与区(县)科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的合作。新申请认定的企业,由区(县)科委负责材料初审工作,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与区(县)科委共同组织现场考核。高新技术企业的复审工作,逐步试点由区(县)科委组织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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