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部门(单位)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下的不能评为年度先进集体,个人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下的不能评为年度优秀执法人员和优秀公务员,考核成绩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为年度考核不称职执法人员。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正常考核得分基础上给予另外加分:
(一)在市(州)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上组织的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或考核中,取得前三名的,国家局分别加5、4、3分,省局分别加4、3、2分,市(州)局分别加3、2、1分;
(二)行政执法工作经验或调研文章在国家、省、市交流发表的,每篇分别加3、2、1分;
(三)行政执法工作受到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分别加5、4、3分,受市(州)局以上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4、3、2分;
(四)行政执法工作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况,比照前三项规定适当加分。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评不合格者,公务员年终考核为不称职,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行政执法不合格,并依法给予处理:
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三十四条、
三十五条、
三十六条、
三十七条所列行为的,按该四条规定处理。
二、有《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
三十一条第二、五、六、八项所列行为的,按第
三十二、
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三、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统一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件的通知》第八、九项所列情况的,按第八、九项规定处理。
四、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
四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五十四条第(二)、(四)项情形之一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六十八条和《
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
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执法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