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考核工作以日常考核为基础,辅之以定期考核(详见“年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登记表”、“年度执法责任制考评表”)。
(一)日常考核主要由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办事机构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主体双方,通过执法监督、公民和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申诉、人大和政府及政协视察检查、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新闻媒体报导等途径进行。各级局和各个执法机构及每个执法人员,应如实记录执法事例,作为考评的事实根据。
(二)定期考核采取听汇报、查阅档案和卷宗、个人自我总结、所在单位民主评议、向社会征求意见等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每半年本级自我考评一次,上级局对下级局班子成员每年考评一次。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先由被考核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对照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和标准填写“个人考评表”,经上级主管领导按照“考核标准”对被考核人提出考评意见,交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办事机构根据日常考核记录进行核实,提出初步考评结果,张榜公布5日,征得各方面意见后,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领导小组评定并公布。
第十三条 考核实行100分制,90分以上为优秀,60分至8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评结果,实行上级对下级承担纵向连带责任和有协作配合关系的机构与个人之间承担横向连带责任的机制。
(一)凡有违反本责任制行为,除对直接责任人扣分外,还要对副处(科、所)长、处(科、所)长、分管局长、局长分别按直接责任人所扣分值的15%、10%、5%、1%的比例扣分,所扣分值超过40分(含40分)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三次被黄牌警告的,由组织提出处理意见。
(二)凡有违反本责任制行为,除对直接责任人扣分外,还要对有关协作配合单位与个人按直接责任人所扣分值的10%比例扣分。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考评纳入部门公务员考评管理,考评实得分数作为公务员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考评结果采取物质与精神并重的办法予以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