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依法收缴各项工商行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办理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案件,参加行政案件的应诉活动;
(十一)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执法干部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
(十二)监督自身执法活动,保证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正确实施,并向同级人大、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执行情况;
(十三)参与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起草和修改,对下级和本级拟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和审查。
第六条 实施行政行为总的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合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具体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二)着工商制式服装,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查办案件时应同时有两名以上正式执法人员;
(三)管辖正当,合乎法定的分工和权限,守职尽责;
(四)坚持公开、公正、高效、廉洁原则,接受内外部监督,遵守回避制度;
(五)忠于法律,恪守执法原则,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和影响,执法到位;
(六)有可靠的执法依据,适用法规准确无误;
(七)有法定的事实或条件根据及相关的证据或文件;
(八)执法程序和文书完备、规范;
(九)作出的行政决定正确、恰当;
(十)合乎法定时限;
(十一)立卷归档及时、完整、规范;
(十二)经得起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的检验。
第七条 各级局要本着正职领导负全责,副职领导在分管范围内负责,一般工作人员按岗位负责的分工,将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各级领导和每个执法人员。
第三章 考核与评议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由各级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监督考核评定,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法制、人教、监察、机关党委、办公室、财审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办事机构设在法制部门。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评比,以不同层级的组织和个人,是否按照各自的分工和权限,忠实地贯彻执行了工商行政管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责任制执法责任的规定为依据(详见“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