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行
政管理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区工商分局,省局各执法处室、分局:
现将《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自200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制定实施执法责任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和要求,是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实施执法责任制,对于激励约束工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学法、执法、守法,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局要立即着手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及后续工作。
一、各级局要高度重视本责任制的实施。要按规定组成考评领导小组和日常办事机构,明确责任,落实任务,认真履行职能。同时,要组织各级领导和执法人员深入学习、全面把握《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考评领导小组和日常办事机构成员,不仅要了解执法责任的规定,还要清楚考评的标准和方法。
二、各级局要在学习研究本责任制的基础上,结合本局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把责任落实到各级领导和执法人员头上,并贯彻体现到行政执法工作的全过程,同执法工作的部署、开展、检查、奖惩融为一体。
三、今后全省各级工商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要依据执法责任制进行考评,各级应取消其他的单项和综合性执法考核评比活动,保证执法的统一和规范,减轻各级机关和执法人员的多余负担。
四、在实施执法责任制过程中,有什么建议、作法及遇到什么问题,及时向省局汇报,以确保执法责任制的更好落实和进一步完善。
附件: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保证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
吉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实际制定本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