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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3日)废止(原因:已被《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冀建法[2006]14号)所代替)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
(冀建设[2001]457号)


各市建委、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省已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并推行了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根据前一阶段施工图审查工作开展情况及国家和省在整顿规范建筑市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严禁对施工图审查进行不正当干预。施工图审查是一种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结构安全和执行强制性标准、规范等情况进行的独立审查,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施工图审查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行政干预,特别是不得要求审查机构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项目放行。对于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但迫于行政干预而审查通过的项目,一旦查出,省建设厅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二、确保基本建设程序的闭合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内设各职能科、室及所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站、办,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对应进行施工图审查而未进行审查的项目,各级工程质监和安监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质监和安监手续,各级建管部门也不得为其核发施工许可证。
  三、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审查。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建设[2000]50号)的要求,建立起合同备案制度,有条件的市要配备专人负责勘察设计合同的备案工作。在施工图政策性审查中,要加强对勘察设计合同履约情况的审查,必要时可以审查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有效凭据(如汇票、发票等)。通过政策性审查,保证勘察设计费足额收取,杜绝压级压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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