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国防工办关于支持高新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1]78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国防工办《关于支持高新工程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12月4日
关于支持高新工程建设的意见
高新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当前国内外形势,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维护世界和平做出的重大战略性决策。我省在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在高新工程建设中承担着重要任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新工程建设的有关重要指示精神,支持高新工程建设,确保高新工程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名地、各部门要积极支持重点军工企事业和军工动员配套企事业单位承担的高新工程项目建设,为高新工程建立绿色通道。凡高新工程科研、生产安全、技术改造、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第三次军品科研生产能力调整所涉及的土地征用、拆迁、设备进口等,需要省内办理有关手续的,各地、各部门要切实考虑其特殊性,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优先办理。
二、对高新工程建设项目在计划下达,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具备基本开工条件以后,应由当地建设管理部门主持,省高新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商请规划、消防、环保、卫生、安全、人防等有关管理部门到建设单位进行现场办公,对建设单位的建设施工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具备开工条件的,建设管理部门要及时发放临时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部门、安全监察部门提前实施监督。建设单位要及时补办其他审批手续。
三、在高新工程新建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依法做好保密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21号)保密规定,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要求和进行与高新工程有关的产品、场地、设备、资料等检查。对需省内办理有关手续的项目,各部门要严守国家秘密。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投标,在同等条件下,原则优先选用军工系统内部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