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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限期彻底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限期彻底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12月13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8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市场监管执法公正性和权威性的前提。对这一重大原则问题,必须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定。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朱镕基总理视察国家工商总局时的重要讲话和国办发(2001)83号文件为依据,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出发,迅速采取有力措施,确保2001年12月中旬以前如期完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任务。
  二、办管脱钩的范围
  凡至今尚未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完全脱钩的市场均属此次彻底脱钩范围。(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利用财政拨款、银行贷款或自筹资金兴办的各类市场(包括市场服务中心、市场开发公司以及其他市场中介机构,下同);(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其他机构或组织合资、合作联办的各类市场;(三)虽已实行“四分离”或产权已移交地方政府,但仍继续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管的各类市场;(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属单位兴办或代管的各类市场。
  三、办管脱钩的方式
  (一)凡至今尚未移交市场产权、市场债权债务和市场服务人员的市场,全部由当地政府或由政府指定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部门接收。地方政府接收后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改制、拍卖、出售、置换、关闭等方式对脱钩市场进行处理。(二)通过实行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脱钩的市场,要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股的部分一律进行拍卖、转让股权。由财政部门投资形成的股权在拍卖、转让后,所得收入要通过省工商局上缴省财政。(三)已经实行“四分离”但仍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管的市场,要解除工商机关与市场服务机构的代管关系。可以将市场服务机构改制为无主管部门的独立法人实体,也可以由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代管。今后,各级政府不得指定工商部门代管市场服务机构和市场服务工作。
  四、办管脱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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