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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事局关于沿海主要公共航路锚地的公告(一)

浙江海事局关于沿海主要公共航路锚地的公告(一)
(2001年12月14日)


  为保障海上交通安全,促进海洋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浙江沿海主要公共航路、锚地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航路
  浙江沿海公共航路根据船舶交通流量和通航船舶的种类、大小和航行避让需要,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A级航路为其中心线两侧各2海里范围的水域;B级航路为其中心线两侧各1海里范围的水域;C级航路为其中心线两侧各0.5海里范围的水域;D级航路为其中心线两侧各0.3海里至0.5海里范围的水域。受自然环境条件限制的航路,其宽度以自然水域或可航水域的宽度为限。
  浙江沿海主要公共航路的路径根据海洋自然条件、助航设施配置、历史航海实践和海洋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需要确定。其名称、等级、中心线地理位置及有关事项见本公告附录一《浙江沿海主要公共航路一览表》。
  二、锚地
  浙江沿海主要公共锚地的名称、位置和范围根据海洋自然条件、历史航海实践和海上交通安全与促进海洋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需要确定。具体见本公告附录二《浙江沿海主要公共锚地一览表》。
  三、相关事项
  1、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海洋资源开发和军事需要或由于客观条件变化,本局有可能公布其它公共航路和锚地,也可能对上述航路、锚地视情作出调整。
  2、船舶驾引人员应根据本船舶特点,参照新版海图和相关航海资料,科学合理地选择航路、锚地并确定正确的航线和锚位,保证船舶航行和锚泊安全。船舶在上述航路、锚地航行和锚泊,应严格遵守航行规则和海事机关公布的特别规定。
  3、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航路、锚地内构筑设施、养殖、设置碍航物或定网捕捞。从事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活动,需事先得到海事机关批准。
  4、本公告发布之前非法设置的固定网具等碍航物,其所有人必须在2002年底前全部清理完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所有人最迟至使用批件有效期届满前清除完毕;逾期未清除的,将视作无主设施强行清除。
  附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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