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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意见
(冀政[2001]6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精神,提高城市绿化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市绿化工作的主要目标
  到2002年,全省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7.3平方米,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3%,建成区绿地率25%,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3平方米;到2005年,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2平方米,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7%,建成区绿地率30%,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4平方米;到2010年,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0.2平方米,建成区绿化覆盖率42%,建成区绿地率35%,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6平方米,初步建成“环、楔、廊、园、带、场”布局合理,乔、灌、花、草、藤有机配置,平面绿化与立体绿化、人文景观与自然景观、城区与郊区有机结合的城乡一体化绿化体系。
  二、采取切实措施,加快城市绿化建设
  (一)加快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2年底前所有设区城市和县级市要编制完成绿地系统规划;2003年底前所有县城要编制完成绿地系统规划。已经编制完成、但尚不符合城市绿化建设要求的,要进行重新审视和修订,于2002年底前完成。
  设区城市和县级市的绿地系统规划必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城绿地系统规划必须报设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生态绿地和城市主干道绿地的“绿线”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划定,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强制实施。2002年底前所有设区城市、县级市要完成“绿线”划定工作;2003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完成“绿线”划定工作。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严禁改作它用。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绿化用地性质的,需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批准。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要严格控制建筑密度,扩大绿地面积。老城区目前拆迁难度较大的,要把“绿线”先划出来,逐步创造条件拆房还绿。要严格保护重点园林、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和古树名木,对影响景观环境的建筑、游乐设施等要逐步迁移。城市内所有建设项目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加盖绿化配套建设审批专用章(绿色图章)后,规划部门方可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三)加强城市公共绿地建设。按服务半径3000米的要求,规划建设10公顷以上的综合性公园;按服务半径2000米的要求,规划建设4—10公顷的区级公园;按服务半径500米的要求,规划建设一批总量适宜、单体面积3000平方米左右的小区公园、小游园或绿化广场,保证居民都能在500米的范围内享受到公园、绿地。要充分利用城市的文化背景、名胜古迹、历史遗存,建设文化公园、历史公园、遗址公园;充分利用城市的自然条件建设植物园、动物园、生态公园、湿地公园、鸟类公园及其他主题公园;集中游乐设施,建设专门为儿童服务的儿童公园或大型游乐公园。没有公园的县级市和县城,在“十五”期间要建成一处功能完善、设施齐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综合性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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