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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电话计费器检定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电话计费器检定问题的复函
(闽价[2001]费字553号 2001年12月17日)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更正电话计费器检定期的报告》(闽质技监计函[2001]175号)收悉。经研究,
新生产的产品检定仍按原省物委《关于电话计费器检定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1995]费字170号)执行,即新生产的产品使用期未满一年的免检。今后,如果国家计委、财政部有新的规定,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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