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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区工作或以多种方式为区服务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十六条 原属我区的留学人员回来后,可以回原单位工作,也可依据所学专业到其他单位工作,其随归配偶可以回原单位工作,也可以根据本人情况,由当地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及人才市场推荐安排工作。
  第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留学人员由用人单位向所属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手续。聘用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可不受岗位数额限制。留学人员出国前、在国外期间和回国后的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可连续计算的应连续计算。
  留学人员回区后可参加社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留学人员到我区工作需要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在回国后两年内,对外语、计算机与继续教育均不做要求,对其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经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接收、聘用留学人员的单位应当为留学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工作条件,并在实验设备、科研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从事高层次项目研究的,允许其在国内外选聘助手。
  第二十条 留学人员的报酬,可根据其所任职务及本人的专业水平,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也可从留学人员从事项目所获得效益的税后利润中按比例提取。
  第二十一条 依法保障留学人员的自主知识产权、合作和委托研究开发的科研成果、专利技术等方面的权益。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可以作为无形资产以投资、参股等方式实施转化,分享转化收益。
  第二十二条 留学人员到我区创办企业,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取得外国国籍或有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来我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可参照华侨、华人和港澳台同胞来我区投资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留学人员可用护照(中国护照和外国护照)作为申办企业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三条 取得外国国籍的留学人员在我区的合法收入,纳税后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外汇,通过指定银行汇到国(境)外,或凭有关部门出具的外汇携带许可证携带出国(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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