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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区工作或以多种方式为区服务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十一条 来我区工作的留学人员可以定居、长期(永久)居留,也可短期工作;可以在国内、国外兼职,并且来去自由。
  留学人员需要经常出入国境或者赴港澳的,可凭自治区人事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向公安机关申办一次审批一年多次有效的签证和半年内多次往返港澳地区的特别通行证或者护照。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已加人外国国籍的除外)来我区工作,要求取得常住户口的,可凭旗县以上人事行政部门的证明及本人所持中国护照,由接收地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其配偶、子女可随迁,均免收城市增容费。
  对已在国外获得长期(永久)居留权到我区短期工作或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凭旗县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证明和本人所持中国护照,到工作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暂住户口。
  对已取得外国国籍的留学人员,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按照聘请外籍专家有关规定办理工作和居住手续。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在我区工作期间的住房,由聘用单位结合报酬情况与本人协商解决,可以由聘用单位以合约形式提供住房.也可以由个人租用或者购买住房。高层次留学人员购买住房的,接收单位应适当给予补贴。
  凡有正高职称、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国家及省(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院士、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博士的留学人员到我区工作享受购买现有住房优惠10%的待遇。如夫妻双方同时符合住房优惠条件,在购买应享受面积标准内的现有住房时,可享受优惠20%待遇。
  自治区及有条件的盟市应当建立留学人员公寓,为短期来区工作的留学人员提供住房。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从国外随归的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由其工作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教学质量较好的学校就读,不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选定教学质量、办学条件好的学校开设双语(英语、汉语)教学班,解决留学人员子女的就学问题。高层次留学人员子女参加高中、中专及高等院校入学考试,可参照归国华侨子女入学的照顾条件加分。
  第十五条 留学回国人员进入事业单位从事科研技术工作,有关部门应优先安排计划,无空缺编制的单位接受特殊人才可相应增加编制;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应优先录用回国留学人员;企业可根据自身事业的发展,自主采用多种形式聘用留学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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