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设备和资金等条件,与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进行合作研究;
(四)接受国内委托,在国外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或委托国内有关单位开展国外科研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
(五)到我区进行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活动,或联系外国专家来我区举办学术会议,建立与国外学术技术团体的联系;
(六)依托国外条件,帮助我区培养各类人才;
(七)利用中介公司或经纪人身份等形式,为引进国外资金、技术成果,项目等提供中介服务;为国内产品提供国际市场开拓、产品推介营销等中介服务;开展科技经济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担任行政管理部门的顾问或者咨询专家,需要时可担任行政管理部门领导职务;
(九)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进入我区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
(十)到我区驻外企业、机构工作:
(十一)其他方式。
第五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是引进留学人员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
各级计划、教育、科学技术、公安、国家安全、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工商、外事、编制、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留学人员的引进、安置及服务工作。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掌握本地区、本单位出国留学人员的情况,做好出国留学人员的回国服务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应建立留学人员信息网,加强留学人员工作的信息交流。要通过国际互联网向海外发布我区的人才需求信息、经济技术发展状况以及有关优惠政策。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我驻外办事机构、海外华人社团等机构和组织,或者通过各种工作、业务渠道,加强与国外留学人员的联系,掌握国外留学人员的信息。
第八条 留学人员可通过国际互联网、来信、委托其亲友等方式直接与用人单位联系,也可通过我驻外使领馆、中国国际交流协会等驻外机构或我区各类驻外机构与自治区政府管理部门联系。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各类企事业单位到国外招商引资时,应当与招聘留学人员相结合,在引进技术设备的同时注重引进人才。
第十条 留学人员到我区工作,由自治区人事行政部门办理“留学人员来区工作(服务)卡”,凭此卡办理其它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