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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区工作或以多种方式为区服务若干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
鼓励留学人员来区工作或以多种方式为区服务若干规定》的通知
(内政发[2001]13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区工作或以多种方式为区服务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1年12月7日

内蒙古自治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区工作

或以多种方式为区服务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留学人员来我区工作或以多种方式为区服务,充分发挥留学人员在科学研究、技术进步、产业化开发等领域中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依照国家规定公费或者自费出国获得学士(含学士)以上学位的,包括在国外工作并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已获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及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后,作为国家公派的高级访问学者、访问学者在国外工作一段时间并在某个领域内取得一定成果的人员;在国外学有所长,为我区急需的专业人员。
  留学人员的范围包括全国各地的归国留学人员和海外留学人员。
  第三条 高层次留学人虽是引进的重点对象。
  本规定所称高层次留学人员包括:
  (一)高新技术产业、我区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重点建设工程、新兴产业等领域急需的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重点学科或者技术领域的带头人;
  (三)拥有具有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者专有技术的人员;
  (四)为行政管理部门所需,适宜担任顾问或者从事咨询工作的人员;
  (五)在国外取得博士或硕士学位的人员。
  第四条 留学人员来区工作或服务的主要方式。
  (一)到我区各类单位任职或兼职;
  (二)以技术入股、投资等形式创办独资或者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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