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后勤服务单位应分别核算为机关内部提供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和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对不能分别核算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的,应视同应税收入依照国家统一的规定征税。
五、省级各部门机关所属的宾馆招待所,凡承接国家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单位举办的会议而取得的收入,经主管地税局核准,在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内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名单附后)。(编者注:执行时间见浙地税函[2003]162号。)
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但尚未列入名单的省级招待所,应持省级各部门机关出具有证明,报送主管地方税务局,主管地方税务局进行审核后于原则上每年3月底前报省地方税务局确认,未经省地方税务局确认的省级宾馆招待所不得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
省级各部门机关所属的宾馆招待所、印刷厂和汽车修理厂(名单附后),为其机关内部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
六、后勤服务单位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可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后勤服务单位以安置机关分流人员为主新办的企业,当年安置机关分流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l、当年安置分流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分流人员比例计算公式为:当年安置分流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分流人员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分流人员人数)×l00%
2、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比例=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3、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兴办经济实体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3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