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各部门机关后勤
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1]148号 2001年12月10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
为支持和促进省级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的改革,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3号)及《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2号)精神,现对省级各部门机关后勤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后勤服务单位)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
经省编委批准,省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的省级各部门的机关后勤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后勤服务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的税收优惠政策。
后勤服务单位必须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后勤服务单位包括: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而成立的服务性单位,包括其所属的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幼儿园、理发室、洗衣房、副食品基地(绿化基地)等单位。
二、对后勤服务单位为省级部门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经主管地方税务局核准后,在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内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机关内部后勤保障服务是指:后勤服务单位为国家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省级各部门机关工作需要而提供的各类劳务与技术性服务。
三、对后勤服务单位为机关以外提供各类服务取得的收入,应依照国家统一的规定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