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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外贸厅关于金融进一步支持我省外经贸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七、改进外汇管理与服务工作;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一要改进外汇账户管理,对符合条件的中资企业,可以向外汇局申请在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并按上年度出口总额的15%保留限额外汇。对上年度出口收汇核销考核评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的,其保留限额外汇的比例可由15%提高到30%,以促进企业加快资金周转,降低汇率风险与汇兑风险。二要充分运用出口收汇核销电子口岸系统,实现网上申领、备案、交单、数据下载,使出口企业出口报关、收汇核销及退税业务更加快捷。三要继续在年出口500万美元以上且收汇核销业务正常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推广企业收汇核销辅助管理系统,允许企业通过辅助管理系统自行办理核销,提高出口收汇核销效率。四要逐步推进异地外币清算业务,加快同周边和其他地区间的外汇资金流动速度,减少资金在途时间,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
  八、积极配合“引进来”、“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一要支持闽台经贸合作,对台优势是我省的最大优势,要根据省政府关于“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的工作部署,积极支持构建对台经贸合作的四大基地:对台通商贸易基地、台资企业运营基地、两岸旅游合作和度假休闲基地、对台农业合作基地。二要支持省内具备条件的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以境外投资设厂、带料加工装配、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资源开发、远洋渔业、对外援助等多种形式“走出去”,带动和扩大省内原材料、机械设备、零配件等出口。其中对省内企业境外工程承包项目中机电或成套设备50%以上由国内提供的,各有关银行应给予优先支持;对经济效益特别突出的项目,在保证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还可适当放宽国内提供的机电或成套设备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20%。对到境外投资设厂,特别是对那些产品在国内市场趋于饱和而国外市场看好的企业、利用国内设备和零部件到国外进行生产和组装的企业,如其资金不足要优先予以支持。三要支持外经贸企业为推动出口开展的各种国际商务活动,如在境外举办产品展销展示推介活动、招商引资活动和市场考察活动等,其合理用汇需要经真实性审核后予以解决。
  九、用好用活利率政策,减轻企业利息负担。对连续两个季度出口收汇率达到85%的外经贸企业,给予贷款利率下浮10%的优惠。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的同档次利率执行,其中资信状况和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其境外带料加工项目效益明显,还本付息有保证的,贷款利率还可以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适当下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依照出口收汇率差别实行不同的利率浮动政策,出口收汇率在50%(含50%)至70%,贷款利率可上浮30%;出口收汇率在70%(含70%)至85%之间的,贷款利率不浮动;出口收汇率达到或超过85%的,贷款利率可下浮10%。对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和外汇贷款,可由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给予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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