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探索和开展信贷业务创新,运用多种融资方式支持外贸出口。各商业银行要根据企业进出口业务中不同环节资金需求特点,研究采取不同的融资方式予以支持。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既要对外经贸企业提供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进出口保函、进出口信用证、海外代付等多种形式的表内外融资,也要积极采用国际保理、福费廷等国际通行的信贷方式,还要积极探索驰名商标质押贷款,形成多品种的组合贷款,支持企业进出口的资金需要。对大中型的外经贸企业,有关金融机构可采取银团贷款或联合贷款的方式予以支持,以适应新形势下外向型经济对信贷的合理需求。
四、合理安排资金,突出支持重点。一要优先安排信贷资金支持省里确定的10个重点出口市县和58个重点出口企业,优先支持机电产品等15个出口上亿美元的重点商品以及出口潜力大的高新技术产品。农产品等;二要大力支持科技兴贸战略,重点支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的改造项目,支持企业开发出口新品种和促进出口产品升级换代,提高出口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调整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加快解决外贸出口结构性矛盾;三要优先安排成套设备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并根据机电产品出口需要,适当增加进口料件外汇贷款;四要优先支持名牌产品出口,发挥名牌效应,加快外贸出口由粗放型增长向效益型增长转变;五要在继续推动一般贸易进出口的同时,大力支持拓展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并积极扶持新兴外贸经营主体,培育出口新增长点。
五、灵活运用信贷杠杆,促进外经贸企业结构调整。一是对信用等级高的外经贸企业适度增加综合授信额度,允许其以机器设备作抵押,适当发放非全额担保贷款,支持其扩大出口。二是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国有商业银行对资信好的农产品出口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对外出具投标、履约和预付金保函。三是对效益好、守信用、还款有保证的外经贸企业,可比照工业企业的办法发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帮助其将部分参与流动资金周转的自有资金用于增加效益好的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股本。四是对债务负担沉重但经营正常的国有外经贸企业,通过“一企一策”等分类指导的方式,支持其有效益产品出口,逐步盘活信贷资金,促进企业走出困境。各金融机构在支持外经贸企业发展中要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对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明令禁止或限制支持的项目、企业产品等,应停止发放贷款,并限期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六、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不断完善综合配套金融服务。一要发挥金融业的网点和信息优势,利用便捷的电子技术,提高国际结算效率,缩短资金在途时间,加快外经贸企业的资金周转,同时积极为外经贸企业提供财务顾问、投资管理、项目融资代理、代客买卖外汇和信息咨询等“一揽子”优质快捷的金融服务;二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外经贸企业使用商业汇票,并优先予以办理承兑和贴现业务;三要积极参与外贸公司改制改组,利用银行接触客户多的优势,帮助外贸公司寻找合资兼并对象,为其改制出主意、想办法,在为外贸体制改革做贡献的同时,达到保全银行债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