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关闭营业性录像放映场所的通告
(2001年12月15日)
录像放映经营活动违规现象严重、超时营业,放映盗版音像制品,侵害知识产权,甚至播放色情、淫秽内容,败坏社会风气,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诱发青少年犯罪,有悖于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为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优化社会环境,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促进音像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省上有关规定和要求,决定关闭全市营业性录像放映场所,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市所有营业性录像放映场所一律停止经营,由经营单位和经营者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录像放映的招牌、招贴、灯箱、霓虹灯、标记等宣传广告,拆除放映设备。
二、由原审核发证的广播电视、工商、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收缴并注销“音像制品放映许可证”、“营业执照”、“治安许可证”。
三、对本《通告》发布后,仍继续从事录像放映经营活动的,广播电视、公安、工商行政执法等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同时强行拆除放映设备并予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