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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重庆市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要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方便农民购药。支持、鼓励大中型药品批发企业兼并、改造区县级药品批发企业。推行农村卫生机构集中采购药品,统一配送到乡(镇)、村,或由乡(镇)卫生院为乡村医生统一代购药品。
  要严格农村药品经营机构和经营人员准入制,加强对农村药品经营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交易和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保障农民用药安全。严格禁止药品经营者从事诊疗活动和超范围经营行为。
  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乡村卫生工作职责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范用药行为。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除可经销由市卫生、药品监管部门审定的常用和急救用药外,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
  八、实行多种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和引导,支持实行计划免疫、母婴保健保偿制、合作医疗、社区家庭合同保健、医疗保险等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办法,建立适合农村经济状况的筹资机制和管理体制,把农民健康保障纳入国家社会保障总体规划。要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农民自我健康保障意识和互助共济精神,帮助农民抵御疾病风险,进而解决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问题。
  合作医疗制度是农村初级的医疗保险,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把农村合作医疗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和小康建设指标,作为为民办好事、办实事的“民心工程”和“德政工程”。各地要按照自愿量力、因地制宜、民办公助原则,继续完善与发展合作医疗制度。合作医疗筹资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补助。合作医疗经费要坚持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增强经费使用透明度。农民交纳的农村合作医疗费用属于农民个人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增加农民负担。其筹资水平可根据各地经济水平确定,但最低标准不低于10元/人·年,各级政府应按实际参加合作医疗人数给予不低于1元/人·年的引导金,有条件的村社也应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合作医疗,以体现党和政府对农民群众的关怀。实行税费改革试点的县(市),要探索新的财税体制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办法和标准,为推进合作医疗工作提供新经验。要积极探索农村合作医疗的形式,经济较发达的区县(市)提倡实行大病统筹或建立社会医疗保险:经济欠发达的区县(自治县、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合理的筹资标准和补偿比例,逐步提高风险共济能力,缓解农民大病风险和因病致贫问题。力争2010年全市大多数地区基本实现不同形式的合作医疗,其保障水平、社会化程度、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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