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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重庆市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要采取优惠政策招聘医德医风好,业务技术过硬,富有责任感和事业心强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卫生人员到乡(镇)卫生院工作,解决乡(镇)卫生院技术人员缺乏的问题。要严格控制乡(镇)卫生院内非卫生技术人员的比例,对卫生技术岗位上的非卫生技术人员要有计划的进行清退。从现在起,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乡(镇)卫生院工作。
  凡毕业后自愿到农村服务的医学院校专、本科以上学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优先申请助学贷款赴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基层服务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待遇。要严格执行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医生在晋升中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前到农村卫生机构服务满半年的制度,帮助基层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六、完善农村卫生经济政策
  要根据公共财政的要求,规范对农村卫生补助的范围和方式,重点向疾病控制、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领域倾斜。乡(镇)卫生机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管理,乡(镇)卫生院的经费纳入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预算安排,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给予定额和定项补助。定额补助主要包括计划免疫、妇幼保健、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健康教育和贫困地区基本医疗服务的补助。定额补助的标准可根据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状况、居民收入情况、服务人口、服务面积和服务数量等确定。定项补助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等费用。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补助,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通过项目论证后合理安排。
  市计委、市财政局在“十五”期间每年继续设立农村卫生建设专项经费,用于继续改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尽力筹措经费,改善和加强乡(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确保乡(镇)卫生院正常业务的开展。对村级卫生机构和卫生人员承担的预防保健任务,应根据其工作数量和工作质量给予补助,补助经费来源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以确保农村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工作落到实处。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区县(自治县、市)物价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加强对价格的监管。农村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向农村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乱收费。
  七、加强农村药品供应与使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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