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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重庆市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要加强村卫生室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工作职责和任务,使之能够为农民提供安全、方便的常见病诊治服务,并承担公共卫生和预防保健任务,严禁超执业许可证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和异地行医。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村原则上不设卫生室。
  四、推进乡(镇)卫生院改革
  要加强乡(镇)卫生院领导班子建设,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区县(自治县、市)或更大范围内招聘作风好、懂技术、善管理的具有主治医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优秀人才担任乡(镇)卫生院院长,适当提高其待遇。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要实行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和调离任审计制,对不称职的乡(镇)卫生院院长予以解聘。
  乡(镇)卫生院要建立权责明晰、民主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激励的运行机制,要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财务管理,进行成本效益核算,降低运营成本,实行院务公开,规范医疗行为,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价廉的卫生服务。要按照“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推进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根据农村卫生院的性质、任务定编定岗,实行全员聘用制,做到因事设岗、按岗聘人、竞争上岗。对富余人员和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达不到准入条件的人员进行转岗分流。要正确处理分配与积累的关系,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劳优得的分配原则,严格内部考核制度,建立激励机制,使个人收入与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和劳动贡献挂钩。
  五、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素质
  市、区县(自治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着手建立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体系。要制定规划和实施计划,加强对乡(镇)卫生院院长管理知识的培训和卫生技术人员全科医学知识与技能的培训。2003年前完成乡(镇)卫生院院长培训工作。2005年前力争80%的在岗基层医生接受全科医学知识培训。从2002年起,乡(镇)卫生院中具有高中(含高中)以上学历的医生须在3年内达到执业助理医师资格,高中以下学历的医生须在5年内达到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否则要进行转岗分流。近10年内为每个乡(镇)卫生院培养27名业务技术骨干;要加强现有乡村医生的学历教育,2005年前,力争有20%以上的乡村医生具有医学大专水平,80%以上的乡村医生达到医学中专水平。新进入村卫生室的人员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力争10年内全市乡村医生全部达到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培训中,要加强中医中药知识与技能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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