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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重庆市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乡(镇)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区县(自治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在征求乡(镇)党政意见基础上,乡(镇)卫生院院长由区县(自治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考察聘任。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区县(自治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本乡(镇)的卫生工作。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强化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指导与监管作用,提高乡村卫生组织的综合服务能力。全市乡村卫生组织必须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三、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
  要优化区县(自治县、市)、乡(镇)、村卫生资源配置,调整农村卫生机构的结构和布局,建立符合农村实际,能满足农民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需求的卫生服务体系。按照《重庆市乡(镇)卫生院规范化建设标准》,将乡(镇)卫生院建成医疗、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健康教育并重,提供社区性、综合性、便捷性、连续性服务的农村卫生枢纽。乡(镇)卫生院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明确职能,突出服务重点,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已有医疗机构的乡(镇),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可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既有医疗机构,又有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乡(镇),应以公共卫生、预防保健、基本医疗为主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按照《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条例》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鼓励区县(自治县、市)、乡(镇)、村卫生机构开展纵向业务技术合作,实行联合经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中,要坚持“中西医并重”的原则,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不断满足农民群众对中医药的需求,提高中医药服务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比重。
  区县(自治县、市)级卫生机构要贯彻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履行对农村卫生技术指导的职责,发挥培训农村卫生人才的作用。区县(自治县、市)级预防保健机构,要把预防保健工作深入到农村基层,加强对乡(镇)村防保工作的检查和督导,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区县(自治县、市)级医疗机构要承担乡(镇)村卫生机构的转诊任务,解决农民危重、疑难病症的诊治;区县(自治县、市)级卫生行政执法机构要根据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为规范和整顿医疗市场秩序服务。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市),可在乡(镇)派驻或委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加强对农村公共卫生和卫生机构的监督。
  乡(镇)卫生院要坚持预防保健工作与医疗服务相结合,确保公共卫生工作的落实,提高基本医疗服务水平,增强服务能力。条件成熟的乡(镇)卫生院可以逐步转向社区卫生服务,建立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在辖区中心村设立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拓宽服务领域。除中心卫生院外,乡(镇)卫生院一般不向综合医院模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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