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市卫生局等部门
关于重庆市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1]12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体改办、市卫生局、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关于《重庆市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重庆市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
农村卫生是卫生工作的重点和优先发展的领域,是保障农民健康,振兴农村经济和维护农村稳定的大事。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9号)精神,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功能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办法,使全市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现就全市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落实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在全市农村继续推进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是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一项长期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发展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并随着农村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初级卫生保健水平。要把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范围,作为考核政府及其领导干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充实和稳定各级初级卫生保健组织机构,完善工作制度,履行工作职责。要按照新时期初级卫生保健规划要求,制定分阶段实施方案,统筹安排人力、物力和财力,加强重点传染病、地方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做好基本医疗服务、妇幼保健、老年保健、改水改厕等工作,并进行指标量化和跟踪评价;抓好健康教育与促进工作,积极推进“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普及医药科学知识,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十五”期间,全市所有乡(镇)实现初级卫生保健规划低限目标。
二、改革农村卫生管理体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实现由办卫生到管卫生的转变,加大对农村卫生的宏观调控力度,依法行使管理和监督的职责,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对农村卫生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要尽快制定和认真执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合理调控、布局农村卫生机构,加强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医疗卫生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准入管理,制定服务规范,完善规章制度,逐步淘汰不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和不具备基本学历和技能的从业人员。禁止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卫生技术岗位。坚决取缔非法行医,规范农村医药市场。继续抓好重复医疗机构、低效益医疗机构的撤并改工作。
农村卫生机构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卫生机构的发展。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是以公共卫生、预防保健为主并适当开展基本医疗服务的非营利性卫生机构。在坚持乡(镇)卫生院基本职能不变的情况下,推行乡(镇)卫生院产权制度改革。按照因地制宜原则,乡(镇)卫生院可以由政府和集体投资举办,也允许采取城市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和职工集资入股方式进行农村卫生机构所有制改造。推行乡(镇)卫生院产权制度改革须积极稳妥,先试点,后推广。乡(镇)卫生院在所有制改革中必须保证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在缺医少药地区,允许社会、个人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要求投资举办医院或医疗诊所。村卫生室可以实行集体举办、村医联办或个人承办。乡村卫生机构不管采用哪种形式举办,都必须确保公共卫生、预防保健工作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