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998年5月31日以前新挂帐,按现行规定,继续执行挂帐停息,待进一步核实并确定政策性和经营性挂帐后,由市政府明确本金消化责任,按中央和市出台的有关政策逐年消化。
2.1998年6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发生的亏损,待有关政策明确后,再予以研究认定和解决。
3.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2001年年末粮食库存数量和成本,由财政、粮食、农发行共同认定。除已鉴定的陈化粮、市级储备粮以外,2001年年末库存粮食销售后的价差损失,由财政逐年给予补贴(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农发行市分行另行文规定)。
4.对现已鉴定的陈化粮(含已销售部分),待国家政策出台后,按规定处理。各区县(自治县、市)自行销售陈化粮所产生的亏损,按“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自行解决。
(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后,要理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关系,实行政企分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积极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真正走向市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经济实体。
1.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内部改革步伐,实行减员增效,转变经营观念,转换经营机制,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提高管理水平。各地要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01)52号)文件规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资金来源,以企业处置非银行贷款形成的资产和当地财政补助为主,市财政支持为辅。
2.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做好把粮食企业职工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的工作。要按政策积极支持粮食企业处置和变现非银行贷款形成的资产,同时也要防止企业借改革之机悬空、逃废银行债务。在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在国家未出台新的政策前,税务、工商等部门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的优惠政策保持不变。
3.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后,要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对粮食企业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上来,切实承担起政府管理粮食工作的职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自办经济实体或企业,不得从事粮食经营业务。
三、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