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有关事项
(一)关于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管理
全区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实行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有关机构编制的管理权限上收到自治区。自治区以下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及其技术机构的设置、变更、撤销,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其内设机构的设置、变更、撤销,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内设机构限额内审批,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自治区以下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及其技术机构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由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核定和管理。经核定的编制不得自行扩大或者改变使用范围。有关人员计划的审批权限上收到自治区。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市(地)、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提出的用人要求,到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统一办理编制使用审批手续后,再申报年度增人计划,按规定程序办理录用、调入人员手续。
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全区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编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上级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编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关于人员选配
新组建的市(地)、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人员原则上从原医药管理局(医药公司)在职的机关干部和药政、药检人员中,按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严格考试、考核录用。原从事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并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适合从事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吸收进入新组建的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其他不适合从事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随药品行业管理职能调整到有关部门;原在政企合一的医药公司(医药管理局)工作,没有列入行政或事业编制的人员,这次机构改革,实行政企分开后,继续留在企业性质的医药公司工作。原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由当地负责管理。
人员选配要与优化结构,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相结合;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与从严治政,加强机关建设和法制建设相结合。通过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潜能和优势,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主动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对没有吸收进入新组建的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分流安排工作有序实施。
六、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