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
壮族自治区市(地)县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1]206号)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编制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地)县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机构改革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地)县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机构改革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
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市(地)县党政机构改革的意见》(桂发[2001]2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1]9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我区市(地)、县(市)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机构改革方案。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由卫生部门承担的药政、药检行政管理职能。
2.原医药管理机构承担的除药品行业管理职能外的药品生产流通行政监管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将原医药管理机构负责的药品行业管理职能划归经贸部门承担。
2.管理直属企业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地)、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的主要职责确定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领导下属机构开展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二)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品包装的法定标准及企业标准。
(三)监督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
(四)监督实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五)依法监督辖区内药品流通;监督抽查药品的生产、经营和医疗单位的药品质量;依法查处辖区内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监管中药材市场。
(六)依法监督管理辖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