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宣布失效河南省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批准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收取机动车辆清障费等四项收费的通知
(豫财综[2001]101号 2001年12月24日)
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调整我省公安交通管理规费部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函》(豫公通[2001]93号)收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城市机动车辆的管理,同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取机动车辆清障费、进口汽车信息资料核查费、机动车驾驶员年度综合管理服务费、电子警察拍照成本费。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车辆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机动车辆清障收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按照合理布局、规范标准的原则,在城市交通主干道和次干道旁边划定停车点和停车位,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禁停警示牌和停车位告知牌,机动车停放管理具体办法由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对违章停放车辆、驾驶员在现场并主动消除违章行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强行拖车和收取车辆清障费;对机动车辆违章停放在禁停路段,驾驶员又不在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将违章停放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并收取车辆清障费。具体标准:
1、违章停放机动车辆清障收费。大型车辆,每辆次200元;小型车辆,每辆次100元;各种机动三轮、二轮摩托车,每辆次30元。
2、交通事故车辆清障收费。拖移大型车辆,每辆次200元;拖移小型车辆,每辆次100元;拖移各种机动三轮、二轮摩托车,每辆次30元。
(二)进口机动车信息资料核查费。为配合国家“金关工程”的实施,加强对进口车辆的管理,打击走私车辆行为,进口机动车辆挂牌时,由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每车次80元收取车辆信息资料核查费。
(三)机动车驾驶员年度综合管理服务费。为加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批准收取驾驶员年度综合管理服务费,同时取消驾驶员年度审验收费项目。具体标准:
1、持准架C、D、E机动车辆驾驶员,每年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