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汕府办[2001]186号)
根据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汕头市人员编制精简方案〉的通知》(汕市发[2001]27号),设置汕头市城市管理局。汕头市城市管理局是主管城市管理、市区市政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供水、排水、住宅区及物业管理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划入的职能
1、原市城建局承担的城市管理、城市供水、市政维修、路灯维护管理职能。
2、原市环卫局承担的管理职能。
3、原市园林管理处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
4、原市建委和市国土房产局承担的住宅区及物业管理职能。
5、原市环保局承担的污水处理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城市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研究拟订本市市政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和住宅区及物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二)根据市政府有关城市管理的部署要求,制订城市管理的目标、发展规划和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
(三)负责市区路桥、排水、涵闸、路灯、环卫设施等市政设施的管理、维护和更新改造;负责临时开挖、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参与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的图纸会审和竣工验收工作。
(四)负责对市辖各区环卫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组织、协调各区环卫部门对道路卫生死角进行清理;负责市区余泥渣土和主次干道冲、洒水作业管理;负责市区日常生活垃圾和粪便的无害化终端处理;负责对市区从事环境卫生经营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的资质审批。
(五)负责市区园林绿化的管理和园林设施的维护、改造及其工程项目的审批、监督和验收;负责市区绿化队伍的资质、“园林式”单位和占用公共绿地、树木采伐等项目的审批工作;负责对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配套绿地建设的审核及竣工验收,以及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和绿化补偿建设资金的收费和管理工作;负责市区义务植树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六)负责市区供水、节水、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和设施维护、改造的管理;负责污水处理费的监管和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