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自治区成品油清理整顿办公室关于
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推广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了加强加油站的监督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打击成品油流通领域的质量、计量违法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二十三条规定,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要求,现将在我区加油站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推广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推广使用税控加油机的范围
凡在自治区境内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必须按照本公告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税控装置安装的要求,对现有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新设立的加油站必须使用税控加油机,需要更新的加油机必须用税控加油机来取代。
二、现用未具有税控功能的加油机必须安装税控装置,新设立的加油站或运行的加油机必须使用具有《税控功能合格证书》、《防爆产品鉴定合格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税控加油机。需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机要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申请表》,按统一的要求安装税控装置。
三、税控加油机和加油站的管理
税控加油机和加装了税控装置的加油机均属于强检计量器具,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进行强制检定管理,严格执行安装前和安装后首次检定及周期检定,严禁破坏或擅自安装、改动、拆卸加油机及其税控装置。
加油站必须按照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记录的数据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采用纸质或电子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加油站在销售成品油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加油站成品油销售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逐步使用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连接的税控收款机或计算机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