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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

监测与评估

  一、对《纲要》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加强自治区级的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增设分性别统计指标,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做好信息搜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分析现状,预测趋势,评估实施效果,并为政府科学决策及各有关部门调整工作策略,制定工作措施,建章立制提供依据。
  二、建立自治区和地市级的妇女状况监测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动态地监测妇女发展状况。《纲要》分性别的统计指标,逐步纳入自治区级统计制度和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测机制,确保《纲要》的有效实施。
  三、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每年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自治区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自治区监测评估周期分为年度监测、每3-5年的阶段性监测评估和10年的终期监测评估。
  四、建立《纲要》监测评估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审批监测评估方案,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
  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
  统计监测组由自治区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制定《纲要》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向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自治区级妇女状况统计监测报告;指导各地市实施《纲要》的统计监测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审评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基层进行检查、督导;开展阶段性评估,向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地《纲要》的检查评估工作。
  各地市也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并逐步扩大到县,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纲要》和本地规划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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