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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

  5.提高妇女参与环境保护及决策的程度。
  (二)策略措施:
  1.制定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文化和传媒政策,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的性别意识。逐步消除对妇女的偏见、歧视以及贬抑妇女的社会观念,为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以及文学艺术等领域,要展现妇女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成就和作用。禁止在宣传媒体、广告、文艺作品中出现色情或有辱妇女人格的作品。
  3.鼓励妇女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有”、“四自”新女性。
  4.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民主、平等、尊重妇女、尊老爱幼的家庭关系;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励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劳动。
  5.加大对社会福利事业的资金投入,加快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设施改造,完善对低收入妇女群体的生活保障,提高社会救助对象的供养标准。
  6.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在制定城市规划和对环境有影响的政策时充分考虑妇女的意见。
  7.加大环保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妇女的环保意识,改变对环境有害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引导妇女积极参加生态环境保护。
  8.建立城镇妇女活动设施和基地,加强我区老年妇女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及设施的建设,丰富妇女的精神文化生活。
  9.加强我区妇女同国际妇女组织及外省、区、市妇女的交流与合作。

组织与实施

  一、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纲要》的组织实施。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根据《纲要》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实施《纲要》是我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将《纲要》的实施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内容,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实施《纲要》的工作机制。自治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每年年终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纲要》的工作情况。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报告制度,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及时掌握《纲要》实施情况,总结推广经验。
  四、各级政府要为《纲要》的实施每年增加经费,配备办公室专职人员,特别是根据《纲要》实施中的重点和难点,加大经费投入力度,自治区每年安排90万元左右的资金,具体金额由财政按实际需要核拨。要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社会赞助,争取兄弟省区和国际援助,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妇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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