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就业培训中心,根据妇女职业的需求和妇女从业人员的特点,开展各种培训,为妇女创造就业机会。鼓励妇女进行更广泛的职业选择,提高妇女在新兴产业和新兴行业就业比例。
4.鼓励和支持群众团体开展有利于提高妇女劳动生产技能的多项培训活动。
5.进一步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劳动条件,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
6.加强对女职工“四期”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7.制定减少妇女贫困的政策措施,增加妇女的经济收入。自2001年到2010年在全区7地市全面开展小额信贷,加快妇女脱贫步伐。
8.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权利。
9.普遍建立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依法推动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需要。
二、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妇女广泛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享有充分的民主和自由,是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一)主要目标:
1.自治区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要有50%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其中正职女干部的数量达到20%。45岁以下的地厅级女干部、35岁以下的县处级女干部在同级干部中的数量要逐步增加。
2.地市党委、人大、行署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各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地市党委、行署政府职能工作部门要有50%以上的领导班子中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其中正职女干部的数量争取达到8%左右;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新闻出版等部门领导班子要首先选配,其他女职工比较集中的行业以及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要多选配一些女干部。
3.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各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有条件的县市、区人大、政协领导班子也应配备女干部,正职女干部的数量达到5%。县市、区直属机关争取有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其中选配正职女领导干部的数量不少于8%。
4.乡镇党委、政府争取有50%以上的领导班子中配备女干部。
5.地市、县市、区两级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的女干部比例,应分别不少于1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