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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对企业发生的投资损失,企业应提供其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相关证明。
  5、对企业委放息收入,按规定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有关所得税问题
  1、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80号)规定,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9%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实行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办法,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门(急)诊大额医疗保险费,可在税前扣除。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企业按照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20%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在税前扣除。
  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缴费比例的通知》规定,企业按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失业保险费,可在税前扣除。
  十一、关于从事技术交易提取奖励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天津市促进技术交易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4号)规定,从事技术交易的技术供方凭技术合同的登记证明,可以从技术性纯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金额,用于奖励有关人员。对按照上述规定,提取奖励金后发生亏损的企业,税前只允许扣除提取比例的下线。
  十二、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根据《关于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1]7号)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开发经济适用房类应税所得率暂定为3%,对承担危陋房改造项目在计算营业税征收基数减除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扣除;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形成的预收帐款累计余额,应按照文件规定按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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